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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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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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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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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
登记
注册
费共
23项 |
1)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 |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开业登记费最低为50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4、《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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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 |
30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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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
10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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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
10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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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
2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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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 |
增加的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缴纳;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缴纳;超过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
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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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补(换)营业执照费(含外商投资企业) |
5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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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领取营业执照副本费(含外商投资企业) |
1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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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开业登记费最低为5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4、《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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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 |
30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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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工程开业注册登记费 |
按承包合同额计算,其标准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相同。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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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注册登记费 |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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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注册登记费 |
100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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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注册登记费 |
10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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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 |
60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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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注册登记费 |
30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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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变更登记费 |
10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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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 |
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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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登记费 |
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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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注册登记费 |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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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注册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
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执行。 |
1、《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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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注册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
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执行。 |
1、《关于贯彻实施<个休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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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检费用 |
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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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贸市场管理费1项 |
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0.8%,其它商品不得超过1.6%, |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适用范围的规定》3、《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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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体
工商
户注
册登
记费
4项 |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和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费 |
20元
乡以下的农村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注册登记费和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均收费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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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2、《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3、《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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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
1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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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费 |
10元 |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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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
3元 |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2、《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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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个体
工商
户管
理费
2项 |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
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3、《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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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从事购销活动的:按成效额的2%收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成交额的2.4%收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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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
经营
单位
注册
登记费
4项 |
1)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开业登记费最低为50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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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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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 |
每户:省级150元;省辖市级:100元;县级5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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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
每户2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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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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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行政裁决一览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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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给付一览表(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