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三:行政强制一览表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及对象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 注 |
|
1 |
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
|
|
2 |
扣留、封存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 |
|
|
3 |
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 |
|
|
4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
|
5 |
1.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2.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3.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
|
|
6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
|
|
7 |
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 |
|
|
8 |
暂扣违法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的盐产品,制售的假冒伪劣盐产品,以及违法购买、调运省外的盐产品(包括到达本省铁路货运站场、铁路专线、港口码头的伪报货物品名和收货人的盐产品,已经交付收货人或者尚未交付收货人的盐产品,省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直接违法调运的盐产品)和制假设备,暂扣运盐工具 |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9 |
1、扣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运输工具;
2、封存、扣留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
|
|
1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
|
|
1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物品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
|
1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物品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
|
|
13 |
1、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2、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3、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
|
|
14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予以查封、取缔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
15 |
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 |
|
|
16 |
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
17 |
扣留、封存与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物品 |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18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