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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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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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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
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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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
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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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
罚款 |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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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抽逃其出资的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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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罚款 |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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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
罚款 |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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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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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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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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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
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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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其分公司名义的 |
取缔,罚款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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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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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责令限期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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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罚款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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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
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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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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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
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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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罚款,并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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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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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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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适用本章规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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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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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 |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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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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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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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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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
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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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
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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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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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
收缴复印件,警告,罚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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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
警告,罚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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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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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责令接受检查、提供真实情况,警告,罚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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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办理合伙企业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
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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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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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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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责令限期登记;罚款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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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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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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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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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伪造营业执照的 |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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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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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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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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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限期改正;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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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或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责令改正;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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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
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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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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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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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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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持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 |
没收假照和非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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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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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法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未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方的 |
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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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的,或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的 |
警告,罚款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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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 |
罚款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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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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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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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
收缴营业执照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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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 |
限期补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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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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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 |
收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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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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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个体饮食业户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的 |
警告;罚款 |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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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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