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內異議

      公告期內異議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初審公告後3個月內,他人對核准該商標的註冊向商標局提出反對意見,以阻止其註冊。


領取商標註冊證
        通過代理的由代理商標註冊人發送《商標註冊證》。

        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的,商標註冊人應在接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三個月內到商標局領證,同時還應攜帶:

    (一)領取商標註冊證的介紹信;

    (二)領證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原件,複印件應加蓋當地工商部門的章戳;

    (四)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

    (五)商標註冊人名義變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商標註冊證補發
    一、辦理補證應交送5張商標圖樣,註冊人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

    二、如補證與變更名義一起,應分別交送補證申請和變更申請,補證申請應以變更前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

    三、補證與轉讓同時辦理的,應分別交送補證申請和轉讓申請,補證申請應以轉讓人名義提出。

    四、因商標註冊證損毀而請求補發的,應將損毀的商標註冊證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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