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
|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原订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新协议。经济合同变更的范围,可以是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等,也可以是当事人,即经济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法人的合并与分立而引起的经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经济合同的变更是以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局部要素进行修改,因此,它与签订一份新合同有着原则的区别。 经济合同解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原来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就提前终止经济合同所达成的新协议。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时,解除双方因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和经济合同的履行完毕是完全不同的。第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解除经济合同不等于解除责任。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达成的协议,所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双方协商同意、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双方协商同意的意见,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等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当事人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因此一旦发和不定期种情况,致使当事人一方汉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通话当事人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但当事人必须注意二点:(1)要及时通知对方;(2)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证明。(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就会影响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方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中得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保证预期的经济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经继续履行原订的经济合同,已失去意义,因此,允许解除经济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