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如何赔偿?应支付给消费者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1)医疗费,按照受害者接受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2)治疗期间护理费,按照受害者雇用当地一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减少的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4)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残疾者所需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至二十倍计算;(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国家上年度职代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计算;(7)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8)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计算;(9)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到满十八周岁计算;对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难以计算的,按年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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