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国家对音像制品管理有哪些规定? |
1994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65号令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其规定:国家对音像制品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和进口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上停所列部门负责有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政企分开,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所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国家对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或者《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销售业务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销售业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经营未取得《章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营业性放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