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国有对蚕茧的收购、经营管理有何规定? |
蚕茧的收购工作由中国丝绸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负责统一收购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供销社进行代购工作,但供销社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方可执行收购任务。对未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努力收好本地区的蚕茧,严禁跨地区收购。各省余缺的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区、市)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统一委托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调剂,各地要对现有茧站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桑蚕茧收购、烘茧资格许可证制度。 凡属正常的调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待有准运证的正常调运应简化手续,予以方便。对无证购运,非法收购、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由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改为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后,由各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出国家计委规定的范围,也不得另外实行“价外补贴”、“工业返利”、“生产扶持费”等变相提高价格。省级以下政府无权制定和擅自提高蚕茧收购价格。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购价格,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收购。对违反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