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为什么禁止买卖商标标识?买卖商标标识应如何处理? |
一般情况下,商标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印在商品上;另一种是印在商品的包装或者标牌上,这就是商标商识。绝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这种物质表现形式最终使用在商品上,从而达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目的。由此可见商标标识对于商标的使用是很重要的,不应允许随便买卖。 首先,从商标特性来看,商标是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标示自己商品的标志,因此它具有专用性,也就是排他性。所以对于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来说,他不希望自己的商标被别人使用(当然由其监督使用的除外),因则商标标识的买卖是不符合商标的特性的,也就是说商标标识的买卖并不是使用中必然出现的事物。 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尚处在一个逐步提高的阶段,许多人对商标法律不甚了解。因此若允许买卖商标标识,则会造成商标使用的混乱,从而有可能加剧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再次,假冒注册商标的独罪活动在目前仍很猖獗,而为了实现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大多与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分别进行,二者通过买卖商标标识这个环节来完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因此如允许买卖商标标识的话,必然不利于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的流动。 由于上述原因,《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买卖商标标识。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可以撤销期注册商标。如果构成侵权行为的话,还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解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有时为了严格控制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不允许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而由许可人印制后卖给许可人,这种做法是允许的,不属于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许可人不监督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时,则由于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视为注册人的使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