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确定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的原则是什么?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应如何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海关总署、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87)署税字第448号《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规定:

    1.对于电冰箱、洗衣机、照像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等七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其进口的零件、部件中包括以下所列各个部分,因其已具有整机特征,即应同视整机。

    (1)电冰箱的箱体、压缩机、蒸发机、冷凝器;(2)洗衣机的内胆、外壳、电动机;(3)照相机的机壳、快门、取景器、镜头;(4)摩托车的动力部分、承载部分;(5)汽车的发动机总成、驱动桥总成、驾驶室(车身)总成、前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应视同整机);(6)空调器的压缩机、热交换器、电动机、电扇;(7)汽车起重机的下车,上车。

    2.进口上列的七种机电产品,妈使所列的零件、部件、未全部进口,但进口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应视为已构成整机特征。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每套零件、部件到岸价格的总和


×100%

                           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

    3.对于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像管、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装置)、气流纺纱机、录(放)像机和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十二种机电产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面分比的计算公式与第二项的公式相同。

    4.其他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参照第二项规定执行。

    5.下列七种机电产品,进口所列部件之一者,虽构不成整机特征,应按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许可证放行:(1)电冰箱的压缩机;(2)照相机的机身(包括机壳、快门、取景器三项);(3)摩托车发动机、车架;(4)汽车的发动机驱动桥、驾驶室(或车身);(5)空调器的压缩机;(6)汽车起重机的下车(包括底盘);(7)16位以下微型机的CPU板。

    凡进口零件、部件已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应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放行,并按整机税率(订有成套散件税率的产品按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对于伪报价格或伪报、瞒报规格、品种,借以逃避国家审批或偷漏关税的,应由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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