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传销企业在传销员参加传销之前应当告知哪些事项?哪些人不得作 为传销员?传销员可否自由退出传销活动? |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传销企业应当在传销员参加传销之前如实告知下列事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及传销地区;(3)传销发展状况与计划;(4)传销企业的运作规则与交易须知;(5)传销产品的价格、性能、用途、质量检测结果等;(6)参加传销的条件。前款告知事项需得到传销员的书面确认。 《传销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年满 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为传销员。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传销员:(1)机关工作人员;(2)现役军人;(3)全日制在校学生;(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多层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传销员可以自由退出传销活动。传销员退出传销活动,可以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的产品,除因传销员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外,传销企业应当接受退货。传销员加入传销活动之日起 30日内退出传销。并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产品的,传销企业应当退还全部货款;30日以后退出传销,并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产品的,传销企业在退还货款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费用,但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退还货款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