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9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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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前置审批项目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件形式 |
前置审批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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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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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
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 |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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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
政府或者 |
批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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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农林牧副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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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子经营 |
县级以上农业、 |
《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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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县级以上畜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条, |
生产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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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驯养繁殖及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25条 |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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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猪屠宰 |
商品流通 |
定点屠宰标志牌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 |
定点屠宰场应符合卫生、安全、检验、污染物处理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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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药生产、经营 |
国务院工业 |
《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第13条、14条、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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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兽药生产、经营 |
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 |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6条、第12条 |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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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生产经营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9条、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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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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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产开采 |
地质矿产 |
《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第16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0条、12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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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产资源勘查 |
地质矿产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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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办煤矿企业 |
地质矿产 |
《采矿许可证》 |
《煤炭法》第19条 |
开办煤矿企业,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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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煤炭生产、经营 |
省经贸委 |
《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
《煤炭法》第22、48条;《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5、8、10条 |
生产环境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零售企业不少于50万元,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但要实行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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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供电营业 |
省经贸委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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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
省经贸委 |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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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
省盐业 |
开采矿盐,须领取采矿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 |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食盐专营办法》第10、11条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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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有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
环保部门 |
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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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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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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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勘查、设计和工程监理 |
建设行政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勘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建筑法》第13条 |
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注本不少于500万元,其他不少于20万元。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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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
省建设厅 |
《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 |
《城市供水条例》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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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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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设计、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及民用航空器上设备 |
民航总局 |
《民用航空生产许可证》、《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5条,《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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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 |
民航总局 |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92条 |
名称统一为:××企业×分公司××营业部(售票处、货运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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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营通用航空(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
民航总局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7条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18条,《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6条 |
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报民航局备案。注册资本有最低限制,具体见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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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民用航空销售代理业 |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 |
《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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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
交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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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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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管理、代理和无船承运业务 |
交通部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8条、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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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
交通主管部门 |
《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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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枪支及爆破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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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制造、配售民用枪支 |
国务院公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许可证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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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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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设立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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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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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爆破器材的生产 |
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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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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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 |
国务院或省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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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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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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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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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化妆品生产 |
省卫生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5条 |
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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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产、经销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 |
所在地县、 |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34、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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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医疗医药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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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 |
药品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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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7、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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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生产、经营 |
国家医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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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5、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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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精神药品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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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4、8条 |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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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医疗机构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