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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6)外国(地区)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参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
金融机构还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中方是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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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企业名称
(2)股权变更:
(3)变更经营范围:
(4)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5)变更住所:
(6)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7)撤销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8)变更经营期限:
(9)变更法定代表人:
(10)变更投资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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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
③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届满的除外);
④经董事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⑤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⑥有分支(办事)机构的,提交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⑦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缴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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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2)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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