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粤食药监安〔2008〕9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
兴奋剂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尤其是化工领域的兴奋剂治理工作已刻不容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我省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职责分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制定我省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并分别组织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负责收集各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汇报。

各市药监局和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检查工作。药监部门提出检查研判意见,工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化工类兴奋剂的专项治理情况,各市定期上报省工商局和省药监局,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二、组织检查

(一)建立联系方式。各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切实加强联系,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定重点企业名单。在工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化工类企业名单基础上,由各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按照“可能存在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原则,共同确定重点企业。

(三)重点企业须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工商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内重点企业按要求限期申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对曾经或正在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填写《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对从未生产销售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填写《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各留存一份。

(四)制定检查方案。各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区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人员。工商部门要主动与药监部门商定检查方案、检查安排表(包括检查目标、检查时间、检查人、会合地点、交通工具等)。工商部门要做好所属工商所检查人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实施现场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药监部门与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共同确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名单,并共同实施现场检查。

(六)研判处理。对被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行为的化工类企业,药监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研判意见,并送同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参照研判意见作出依法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最后将有关情况通报药监部门。

三、检查内容

药监部门重点检查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属于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酯、醚和光学异构体),工商部门重点检查企业登记事项。药监部门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工商部门使用日常检查表格。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在2008年7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化工类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并于2008年7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告省药监局和省工商局。

(二)国家八部委明确这次检查要建立平行调查发现机制、平行通报机制、联合查处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各级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共同做好化工类企业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对化工类企业的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统筹现有监管力量,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主动联系,全力以赴地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四)省药监局、工商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兴奋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督导。

(五)各市按国家八部委的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作出了共同检查部署的,可按本市方案继续进行。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药监局、省工商局联系。

 附件: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承诺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切实规范化工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未生产经营国家公布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不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并愿意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企业自律,敢于承担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承诺单位: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报当地市工商局和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