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公 告

广东元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1448户企业不按规定申报2004年度年验,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05年11月18日在《南方都市报》刊登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上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以粤工商直处字[2005]第139号至粤工商直处字[2005]第1234号,粤工商直处字[2005]第1236至粤工商直处字[2005]15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元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1448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上述企业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将营业执照和公章缴交我局。上述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我局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名单中,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也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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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2004年度逾期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公 告

 广东长双鹿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东方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逸之安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变相传销一案已调查终结。上述企业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投机倒把行为。我局于2005年11月18日在《南方都市报》刊登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上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以粤工商直处字[2005]第1625号、第1626号、第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3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上述企业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将营业执照和公章缴交我局。上述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我局申请注销登记。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吊销变相传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