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违法广告公告

 

为深入整治广告市场秩序,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活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经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以及省公安厅、监察厅、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局等广东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研究决定,对在今年以来开展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广告违法问题典型严重,甚至屡罚屡犯的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予以公开曝光。

一、 “参红祛瘀散结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于2004年至2005年间多次在省内多家新闻媒体发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四次,但仍屡罚屡犯,广告中出现了“大多数肿瘤患者5-10天即可见效”、“使早、中期的患者生存率提高40%”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出现了“它对早中期患者的有效率高达98%”等宣传有效率的内容,还使用了“赵家安、张建生”等患者和“国际抗癌协会会长乌巴托尔先生”这一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以及“2003年3月18日在京举办的第27届世界科研成果报告会上,参红胶囊一举夺得大会最高奖——创新发明奖”等获奖内容, 此外,该广告属于处方药广告,不能在大众媒体发布,该广告的上述违法表现典型突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项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六条的规定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筋骨活”药品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多次在省内多家新闻媒体发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三次,但仍屡罚屡犯,该广告对药品功效作夸大宣传的违法表现典型突出,广告中出现了“显效快,服用安全,疗效可靠”、“3-5疗程骨代谢改善,四肢感觉活动有力、筋骨强壮”、“3-4疗程纤维软骨逐步修复,感觉肌肉力量恢复,腰板可以挺直了,走路越来越轻松”、“2-3个疗程肌体免疫显著增强,关节前伸、后屈、放置范围扩大,严重患者可逐步恢复行走、自理能力”,以及“筋骨活独含KRA活性因子,强劲的药力30分钟就能直达病灶,绝大多数患者服用一盒就能见到明显效果:头晕、恶心、耳鸣、脖子僵硬、疼痛症状缓解,3-4个疗程就可基本康复,…在坚持服用筋骨活4-6疗程后,同样走向了康复。”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还出现了使用 “王老师”这一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四)项的规定。

三、“思维源”药品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多次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一次。广告中使用了“冯家旗、陈洪亮、肖美枝、李西林”等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对该药品的功效作证明,并出现了“经由301医院、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等国内9家权威机构12位顶级专家的临床验证,思维源对中风、老年痴呆、帕金森、脑瘫、脑外伤后遗症等神经损伤性疾病疗效显著”等使用医疗机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使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问题典型突出,是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

四、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医疗中心“湿疣、疱疹克星—访专治湿疣、疱疹的皮肤性病专家覃文仲主任”医疗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该广告中宣传了自制制剂“神效克毒丹系列药物”,出现了“该药内服外治一周后湿疣、疱疹症状消失,续用一至两个疗程即可治愈,这样即可免除激光、冷冻、电灼、手术、腐蚀等皮肉之苦,又可根治湿疣、疱疹”等宣传保证治愈的违法内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广告出现的保证治愈的违法表现典型突出,是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

五、“藏淋清”药品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广告中宣传“12天告别淋病;24天远离非淋性尿道炎 30天治湿疣疱诊;40天摆脱前列腺困扰”、“安全可靠”、“藏淋清的问世使从根本上治愈泌尿生殖疾病变为现实”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广告的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违法表现典型突出,是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

六、惠州市丰山社区门诊部“结石患者的福音”医疗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通过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广告中出现了“他通过祖传秘方创新发明了‘速效丁仙化石方剂’和‘丁仙排石冲剂’”等冠以祖传秘方的内容,以及“经临床观察 和多年治一万多例结石病人实际验证,排石痊愈率高达90%以上,总有效率达96.5%”等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六)项的规定,其宣传祖传秘方和治愈率和有效率的违法表现典型突出,现是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

七、 “中脉蜂灵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在省内电台以知识讲座的形式发布,并借助宣传“中脉蜂灵胶囊”中含有的灵芝成份,该保健食品对心绞痛、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的治疗作用,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该广告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违法表现典型突出,是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

八、“蓝金组合”药品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在省内电台以“蓝金新时尚”科普宣传的形式发布,广告中出现了“彻底消除粉刺和疤痕”、“一疗程就能达到很满意的效果,愈后不复发”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及使用古镇陈先生对产品的评价“用了两个疗程,痘痘都好了,皮肤也变白了”等使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该药品广告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违法问题典型突出,其违法表现是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

九、“前动立”药品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广告中出现了“一天一次 当天见效”、“服用当天:尿频、尿急、一般性排尿不出,滴沥不尽症状消除,绝大多数可以顺利排尿”、“14天左右“尿频、尿急、尿痛、浑浊症状消失,前列腺患者彻底治愈”、“20天左右:一般前列腺增生患者获得彻底治愈,病史有1-3年的增生患者临床治愈增生细胞已彻底凋亡”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药品广告的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违法问题典型突出,是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

十、“坐珠达西”药品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广告中出现了“见效极快,10分钟疗效尽显”、“疗效极好,30分钟内症状好转”、“疗程极短,老病号一疗程基本康复,重病号两疗程即可”、“费用极低、后不复发”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及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药品广告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表现典型突出,上述违法表现是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

十一、“广州长安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今年以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广 告中出现了“并且将小腺管内致病病菌消除,会阴面胀痛,灼烧不适、尿频、尿急、尿痛等各种临床症状消失,达到彻底治疗的目的。”等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医疗广告中宣传隐含保证治愈的违法表现典型突出,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整治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