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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元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1486户企业不按规定申报2004年度年检,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公司、企业法人)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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