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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党内监督条例的法源



    法源之一,就是《党章》。1987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载明:"党依靠党章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这种活动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都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依据。"由此说明,我们党内的法规没有凌驾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上,而是同国家宪法和法律共同构成党内生活的法规基础。

    法源之二,就是实践证明可行、能够体现监督精神的党内具体法规,乃至在科学基础上形成的传统、习惯和惯例,这同时也成为以《党内监督条例》为核心的监督制度体系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印发)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以及层位有明确的划分,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党章是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条例、细则等是三级法规,一般规定非常详细,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但叶笃初说,《党内监督条例》是概括性很强的基础性法规,虽然它叫做"条例",但仍应属于二级法规,特别是将由中共中央印发,提升了法规层位。(瞭望周刊记者 叶俊东 杨琳)

 

 

  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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